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26740号“老周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25号
申请人:田彦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6740号“老周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0759号“佬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菜籽油、食用菜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