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3992543号“WEISO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卢桂武
      
      申请人因第13992543号“WEIS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28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代理委托书、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档案;
      3、申请人产品手册、客户需求调研表;
      4、申请人WEISOC小程序开发服务订购单;
      5、服务方案;申请人相关微信公众号截图;
      6、申请人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及发票;
      7、企业简介宣传单、照片宣传单及名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有使用证据或未显示使用在指定的服务,或真实性存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为中山市微社电子商务中心的经营者。证据6为中山市微社电子商务中心与中山市龙腾电子商务签订的《微信小程序商圈软件技术合同书》,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服务名称为“微信小程序商圈技术接入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四张发票中的总金额可与合同中的金额相对应。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微信小程序商圈技术接入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微信小程序商圈技术接入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微信小程序商圈技术接入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微信小程序商圈技术接入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未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