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4346572号“360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46572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68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6月13日至2018年06月12日期间使用的复审商标在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龙头、电暖器商品上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360及图”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经长期和广泛使用,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通过与关联公司的联合使用的方式大量广泛的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复审商标的产品销售页面及消费者评论图片;
      2、各大媒体对复审商标的报道;
      3、关于认定申请人“360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行政决定书;
      4、申请人及其“360及图”商标产品所获荣誉及资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4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撤销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各大媒体的报道,没有证明时间。证据3为其他商标驰名商标的证书,其主张为驰名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无法证明其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龙头、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销售的手机及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上明确印有“360及图”标识可视为在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等商品上的使用。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6、复审商标的产品在经销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均包含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复审商标2015年06月13日至2018年06月12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的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龙头、电暖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6仅涉及手机、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上的使用,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龙头、电暖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4、5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13日至2018年06月12日期间在其核定的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龙头、电暖器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空气调节设备、供水设备、龙头、电暖器商品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