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74306号“PING Y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83号
申请人:平阴县孔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4306号“PING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植物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5712号“平阴玫瑰 PINGYIN R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5537号“PINGU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植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该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蘑菇、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蘑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的水果及蔬菜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