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乐起来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51588号“中国人民乐起来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24号

       

      申请人:上海静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1588号“中国人民乐起来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为提供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等服务的文化传播企业,完全不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相关服务,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了以下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相关油画照片、说明书;申请人营业执照;相关诗集、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原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故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原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在“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商标的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