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5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82号 - 申请人:斯利克德士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5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82号 - 申请人:斯利克德士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5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82号
申请人:斯利克德士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2020年01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欧盟及美国均已获准注册,其在中国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简介;2、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的注册信息;3、申请人产品的包装图片;4、申请人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信息及相关报道;5、申请人产品订单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一个带着领结、拥有头发及胡须的男性骷髅头设计图形,其指定使用在男用美发剂、男士剃须制剂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刘洲东
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