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H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67363号“48H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17号

       

      申请人: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67363号“48H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1059号第39类商标、第9297168号商标、第9297174号商标、第33220336号商标、第34105105号商标、第3417719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60365号第39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HRS”,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慈善、空中运输、汽车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公路、空中索道、铁路、滑雪上山缆索吊椅和空中对人员和货物进行运输、运输、汽车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