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13701号“数字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80号
申请人:上海腾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3701号“数字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8719号“数字金刚12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34965号“数字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00618号“数字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4001356号“金数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基于个案审查原则,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