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EDP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47772号“SPEEDP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169号

       

      申请人:伊贝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7772号“SPEED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PEEDPAK”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