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994984号“劲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劲利旺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4984号“劲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10936号“旺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