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淳自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571654号“有机淳自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65号

       

      申请人:四川上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1654号“有机淳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有机”,其含义为“无污染、天然”,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