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淳SHANG CH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47980号“上淳SHANG CH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76号

       

      申请人:四川上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7980号“上淳SHANG CH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6100号“上淳SHANGC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569号“在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