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2335732号“ETS 1905”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东霖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ETS(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35732号“ETS 1905”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70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被实际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已长期闲置,占用了商标公共资源。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注册信息;百度相关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市场上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申请人所提理由毫无根据。被申请人作为研发单位取得了一系列关键技术成果,并由此开发了一系列产品,被申请人在研发、生产和销售固、液体菌剂、酵素等微生物产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子课题任务书;
2、被申请人与黑龙江省苗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单;
3、被申请人与泰安金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及发票;
4、被申请人与深圳市华尔正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
5、被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其他证据属于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进行实际研究。证据2至4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为对产品的销售行为,并非本案指定服务。证据5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均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