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美庐幼儿园QINGQINGMEILUYOUER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010027号“青青美庐幼儿园QINGQINGMEILUY

    OUER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53号

       

      申请人:郑州经开区青青美庐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10027号“青青美庐幼儿园QINGQINGMEILUYOUER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5316号图形商标、第13784793号“绿意教育 REE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5686014号图形商标、第1163990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设计理念、构成元素、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或内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仅保留在“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寄宿学校教育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其余服务上的申请予以放弃。申请商标与复审服务相对应,符合行业习惯,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放弃在除“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含“幼儿园”,使用在非幼儿园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或来源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