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681865号“变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991号
申请人: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1865号“变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开发的“变啦”APP是一款专注于帮助用户健康减脂的手机应用软件,“变啦”APP还具有访客、社区、分享等功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和通信。申请商标“变啦”本身具有显著性。且其经过原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原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在线汉语字典截图;
2、原申请人官网及域名登记信息;
3、“变啦”一体机和体脂秤照片;
4、“变啦”APP内容及用户数据资料;
5、“变啦”微信公众号内容;
6、网络媒体对“变啦”平台的报道;
7、“变啦专属体检套餐”发布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于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具有一定艺术化设计表现形式的汉字组合“变啦”,且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报道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体脂监测仪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