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788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52号
申请人:北京清红微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慧知产(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8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84176号商标在构体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