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45630号“T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22号

       

      申请人:广州牛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630号“T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3938号“tos”商标、第5093434号“tos”商标、第12151139号“TOS”商标、第13873991号“TOS”商标、第29307411号“tOS”商标、第9245366号“TOS THE SECOND SIGHT”商标、第5786229号“TOSHINE”商标、第9540381号“TOS HINE”商标、第6837766号“TOS HINE”商标、第12763505号“东诗 T·S”商标、第14146535号“拓闪 TOS”商标、第5305086号“TOSS”商标、第7926647号“T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六、九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六、九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目前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期满未续展尚未过一年。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均含有字母“TOS”、“tos”,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字母“TOS”与引证商标十、十三字母“T·S”、“TOSS”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一、十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移动电话、放大镜(光学)、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眼镜、网络通讯设备、立体视镜、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一、十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一、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目前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期满未续展尚未过一年。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十二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