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鹰惠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967608号“天鹰惠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83号

       

      申请人:天鹰惠民(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7608号“天鹰惠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915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0226290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存在差异,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