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徒户外LANG TU OUTDO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155639号“狼徒户外LANG TU

    OUTDO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05号

       

      申请人:柳州狼徒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5639号“狼徒户外LANG TU OUTDO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64189号、第21253505号、第2599950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