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膜法传奇MASKLEGE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4572143号“膜法传奇MASKLEGE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48号

       

      申请人:北京膜新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明律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572143号“膜法传奇MASK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6999号“膜幻传奇”商标、第11622346号“Masklegend及图”商标、第23582635号“Masklegend MFCQ及图”商标、第11913848号“膜法传奇”商标、第15125658号“膜法传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四已无效。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程序中被(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4465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四经审理作出的[2017]商评字第0000097733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由文字“膜法传奇”和外文“MASKLEGEN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口气清新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