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90716号“串啤合作社 CHUAN BEER
AR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74号
申请人:北京厅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35类服务上驳回其第35290716号“串啤合作社 CHUAN BEER AR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消费者会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产生误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