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庭空间YARD 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714262号“方庭空间YARD 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103号

       

      申请人:益亚鼎(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714262号“方庭空间YARD 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整体明确指向申请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61732号第35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秉持评审一致的原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方庭”,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