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425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62号 - 申请人:株式会社文响社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42551号“便便老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6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文响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2551号“便便老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没有不好的含义,不存在不良影响的情形。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大量含有“便便”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日本已被大量使用,且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便便老师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申请人市场统计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