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373618号“小天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67号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3618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9301号“天鹅钻夹TIANEZUANJIA”商标、第3963669号“天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在洗衣机商品上的“ 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申请人驰名商标证书、小天鹅系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所获荣誉、申请人驰名商标产品的销量排名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天鹅”,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机(机器)、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夹盘(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