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813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84号 - 申请人:北京飞力克斯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813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84号

       

      申请人:北京飞力克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1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有特定表现形式,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其在先已注册的第10436688号等商标的延伸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销售证明、宣告推广材料、产品照片、类似情况商标判决、百度关于红十字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识较为接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7类、9类、14类、18类、26类全部商品及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