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276号“HARPER'S BAZA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71号
申请人:赫斯特通讯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276号“HARPER'S BAZA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8258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时尚芭莎的相关宣传报道及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