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514945号“康乔爱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90号
申请人:北京康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14945号“康乔爱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216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审理裁定该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理疗、治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使用在康复中心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12872188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