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438580号“Day 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73号
申请人:北京天下鼎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8580号“Day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9073号“DAN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33类指定使用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国际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之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之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