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G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32912号“AEG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93号

       

      申请人:安德旺兹树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912号“AEG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8050号“AEGIS FIL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58642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58697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二、三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纺织用弹性线”商品上的删减申请,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诸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提交商品删减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向我局申请对其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纺织用弹性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删减,该申请已被我局核准,上述商品删减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树脂、半加工合成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再生纤维素箔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均为“AEGIS”,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引证商标二尚处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尚处商标申请程序中,二者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又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