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斯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26849号“查理斯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03号

       

      申请人:北京索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6849号“查理斯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8680号“查理斯顿 CHARSDEN 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查理斯基”与引证商标中文“查理斯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