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颜曾 KONG MENG YAN Z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75571号“孔孟颜曾 KONG MENG YAN

    Z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07号

       

      申请人:邱小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5571号“孔孟颜曾 KONG MENG YAN Z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通天家谱”意思是普天之下,该姓氏全世界只有一种家谱。在中华大地,包括海外华人当中,有且只有四姓是所谓的“通天家谱”,即孔、孟、曾、颜,这四家的祖先分别追溯到儒家的孔子、孟轲、曾参、颜回四大圣贤。申请人将“孔孟颜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