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04047号“挖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230号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4047号“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0759号“挖宝”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