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889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94号 - 申请人:天津市川迪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889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94号

       

      申请人:天津市川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知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8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3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公司投资信息、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蜜蜂”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