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美家CASA BR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08752号“意美家CASA BRA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14号

       

      申请人:东莞市唯美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752号“意美家CASA BRA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驳回决定中的第9985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经被提起撤销申请,鉴于引证商标二极有可能被撤销。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18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