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224565号“ma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43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4565号“m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9424号“美之纯 MAZING”商标、第7623838号“麦迪纳 Madina及图”商标、第3916135号“马丁MADING”商标、第10096502号“MA'DONG”商标、第15131459号“麦迪纳 Madin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0572号“MADINI及图”商标、第29312573号“MADINA”商标、第31049742号“madin”商标、第31772840号“MAIDING”商标、第31780772号“MAI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46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十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已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字母部分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化妆剂、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核定使用的抛光蜡、化妆品、宠物用香波、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