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62271号“JU Gas Refue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51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2271号“JU Gas Refue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9517号“天溢神 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商业宣传活动费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JU”,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油、汽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湿油、柴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