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5102958号“金刚佐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15号
申请人:鹤山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神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乔治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7日对第25102958号“金刚佐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98703号“佐罗及图”商标、第8636142号“佐罗”商标、第17282845号“佐罗及图”商标、第15477744号“ZORRO”商标、第4466651号“ZORRO”商标、第3998702号“Zor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上述引证商标的抢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包装盒、宣传页、产品实物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烟斗搁架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烟斗搁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金刚佐羅”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佐罗”,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佐羅”与引证商标四至六“ZORRO”呼叫及指代对象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烟过滤嘴、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烟丝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上述商品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予以审理,而仅对争议商标在香烟过滤嘴、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烟丝商品上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的审理范围进行审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烟过滤嘴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指定使用在香烟过滤嘴等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烟过滤嘴、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烟丝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吸烟用打火机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