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6788151号“IKE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九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88151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65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香炉、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香炉、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香炉、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经营理念、发展历史及公司网站介绍;
2.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特许经营商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2016-2018年发布的《家居指南》及委托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向消费者投递《家居指南》的合同;
4.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香炉、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6月17日申请注册,201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1类香炉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炉、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关。证据3、4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炉、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香炉、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