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101838号“春天不是读书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93号
申请人:派拉蒙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838号“春天不是读书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电影名称,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