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盛 德盛包子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95028号“德盛 德盛包子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96号

       

      申请人:李俊立
      委托代理人:天津盛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5028号“德盛 德盛包子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98692号“德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8693号“德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22498号“世纪德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19786号“大德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79499号“德盛苑DE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43023号“德盛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