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DYNAMICS 通用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94411号“GENERAL DYNAMICS

    通用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44号

       

      申请人:通用动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411号“GENERAL DYNAMICS 通用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703号“通用电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国家图书馆关于“GENERAL DYNAMICS”的检索结果、申请人在中国的参展邀请函、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打印页、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及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