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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6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69号 - 申请人:GRAVITY STACK,LLC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6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69号

       

      申请人:GRAVITY STACK,LL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4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业务介绍及中文翻译、相关媒体、杂志对申请人业务的报道及翻译、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翻译、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介绍、关于引证商标的撤三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数据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托管、分析、数据传输、数据共享和报表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