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蕾RA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9466782号“阿拉蕾RA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94号

       

      申请人:朱庆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66782号“阿拉蕾RA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6287A号“阿拉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25725811号“ARALE MAMI BI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浴巾;毛毯;被子;床单和枕套;被罩;褥子(床用织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在本案中的复审商品为纺织品毛巾;浴巾;毛毯;被子;床单和枕套;被罩;褥子(床用织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