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30857号“匣币币 imburseb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913号
申请人:深圳市云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百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0857号“匣币币 imburse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中的“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文字“匣币币”组成,其中文字“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