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22078号“EpicT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909号
申请人:湖南爱沃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百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2078号“Epic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35078号“EPIC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29344号“EPIC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9371号“梦回长安 史诗 EP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1079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在组织计算机游戏比赛、组织视频游戏比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做出的2019撤W027526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 申请商标由英文“EpicTry”组成,其设计方式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常见英文“ Epic”、“Try”的组合。申请商标英文“EpicTry”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EPI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外的教学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