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17375号“最煲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511号
申请人:厨厨(舟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7375号“最煲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全部是其自创而来,不存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情形,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实际使用的目的,我局原驳回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我局申请注册商标近800件,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
经复审认为,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除申请本案申请商标外,还提交了其它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共计790件,申请人并未对其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举证,其行为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