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06499号“YI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90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亿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6499号“Y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7513号“YIXIN及图”商标、第20301330号“Yixin-Link图”商标、第30761794号“yixin power及图”商标、第10158377号“YIX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5494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YIXI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YIXIN”、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Yixin”、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YIXIAN”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