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91116号“Mingb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899号

       

      申请人:辽宁明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1116号“Ming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11222号“mini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0355号“思维盒 mind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Mingbox”与引证商标一英文“mini box”、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mindbox”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