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9972号“FERRERO GOLDEN
GALLERY SIG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51号
申请人:SOREMARTEC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9972号“FERRERO GOLDEN GALLERY SIG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5342号“7SIGNATURE”商标、第7295343号“7SIGNATURE及图”商标、第8108037号“7SIGNAT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2635号“FERRERO CAPPUCCIN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7161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77950号“FERRERO ITALIAN CREATIONS 及图”商标、第11694026号“FERRERO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75456号“FERRERO”商标、第14661242号“FERRERO及图”商标、第1276411号“FERRE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十)所有人达成协议,引证商标四至十所有人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FERRERO”、“费列罗”系列商标作为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知名商标早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名度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维权证据、宣传使用证据、商标注册情况、审计报告、引证商标四至十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类似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至十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SIGNATURE”,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冰、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食用冰、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