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资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781288号“轻资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014号

       

      申请人:盈频轻资链(深圳)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1288号“轻资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非固有词汇,具有显著性,应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合作协议、百度搜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汉字“轻资链”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汉字“轻资链”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0日